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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下发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21-05-06 发布于 喜得可贸易网
诚比2018网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对此前的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容易导致的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修订。

  工信部在官网解读中指出,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在2017年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地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的问题,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有关方面也反映了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非重点地区产量不减反增,置换过程中因认定标准不统一产生的文字游戏,监管不到位带来的以停代关,“僵尸企业”复活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工信部为顺应钢铁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联席会议安排,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前制定的政策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统称为环境敏感区域,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控制范围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增加了汾渭平原地区以及2+26大气通道城市,产能置换政策从严执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实施办法》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继续表现出对钢铁行业兼并重组的鼓励。工信部提出,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可以不低于1.1:1。

  当前国内钢铁行业企业众多,产业集中度较低,带来了钢铁价格无序竞争、对外话语权薄弱等问题,工信部此前政策就提出“十四五”期间将继续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力争前5位钢铁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40%,前10位钢铁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60%。

  《实施办法》指出,六种情形下可实施等量置换,即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等设备项目的钢铁产能;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钢铁冶炼项目建设的方案、公示、退出设备拆除、项目核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工信部称,将对各省(区、市)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对钢铁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法进行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近年来,国务院和工信部针对国内钢铁产能过剩等问题曾多次出台政策规定。

  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对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严禁新增产能;2016年底,工信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等要求。

  2015年底,工信部制定《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7年底,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工信部对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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