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购网 各位道友大家好,贫道又来了。 今天贫道浏览网页,突然一篇疑似新闻的文章引起了贫道的注意。 阅完差点没把贫道笑死。 事情是这样的: 朱某是一名21岁的在校大学生。某天半夜下火车后,原本想找酒店住下的朱某遇到了一名48岁的卖淫女子牛某,牛某问朱某是否需要泻火,价格便宜!朱某同意,双方谈好以5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后,牛某就将朱某带回了自己的住所。可让卖淫女没想到的是,这位21岁的小伙子体力太好,持续了20分钟后竟然还没结束,女方就认为这单生意的性价比有点低,自己赔钱了。正当她烦躁的过程中,又有电话打了进来,通知她接下一单生意。于是她便催促小伙子快点,并表示其他人一般五分钟就结束了,跟你这功夫都能接5单生意了!可小伙子没有理会她,于是她便准备中断这次服务了。在朱某还没有结束之时,牛某就强行要求结束,并要离开。朱某还未尽兴,女方就要抬屁股走人,朱某肯定不答应了,于是他大发脾气,对卖淫女牛某进行殴打,之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朱某才算完事。而此时的卖淫女牛某觉得自己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所以完事后就立即报警。经过鉴定牛某已经被打成轻伤。
不得不说,小伙子血气方刚,是个精壮男子,人壮精也壮。这体格也是羡煞旁人。 只是没有用对地方。 首先,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 虽然年龄有些悬殊,一个21岁一个48岁,相差27岁。但二人显然一个是卖淫,一个是嫖娼。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两个人治安拘留肯定都是跑不掉的。
(图文无关) 其次,朱某殴打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朱某将刘某打成轻伤。法律上的轻伤可不是我们生活中理解的“轻伤”,生活中理解的那种过几天就能好的轻伤在法律上叫“轻微伤”。一旦构成轻伤,则属于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朱某还构成强奸罪 虽然牛某是卖淫女,但是卖淫女也是妇女。她也有法律保护的性自主权。在第一次发生性行为的时候,虽然是法律不允许的卖淫嫖娼,但是牛某总归是自愿,所以不能说是强奸。 但在持续20分钟后,牛某已经明确表示了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此时朱某仗着年轻力壮,强行与牛某发生了性关系,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文无关) 但是,朱某不一定是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朱某殴打牛某的主观意图在新闻中暂时还无法判断。 如果单纯是因为牛某中止性行为而发火泄愤,之后再想继续发生性关系,那么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但如果是想继续与牛某发生性关系,但牛某不从,所以殴打牛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导致牛某轻伤,那么只能以强奸罪一罪定罪处罚。 因为此时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为了实施强奸,所以只能定一罪。 对于一个21岁的在校大学生来说,一个至少判3年的强奸罪,足以毁掉他的一生了。 贫道不知道这个新闻是真的还是假的,贫道只能说,年轻人,冲动是魔鬼啊! 我是@法律贫道,各种奇葩事件的法律频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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