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账户
喜得可贸易网

自媒体资讯干货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立即登录

如尚未注册?

加入我们
  • 客服电话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000-0000

    电子邮件

    xjubao@163.com
  • APP下载

    喜得可贸易网APP

    随时随地掌握行业动态

  •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喜得可贸易网公众号

喜得可贸易网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

服务费高达30%、涉嫌变相砍头息 恒昌公司旗下恒易贷惹争议

2021-05-28 发布于 喜得可贸易网
http://bshyzs.cn

  今年3月,央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界面新闻记者此前曾测评发现,不少机构仍未落实整改要求,并未在APP页面展示年化利率,而是需要通过层层身份认证、在线审批、资质审核通过后才能看到真实利率。

  然而,部分贷款平台虽公示了借款利率区间,但仍藏有不少猫腻,比如借款人在实际贷款过程中还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融资担保费等,但这些费用并未在主页直接明示。

  近期,多位借款人向界面新闻记者反映称,其在恒昌金融旗下贷款平台——恒易贷借款时便遇到了上述情况。

  刘女士表示,其在恒易贷app借款28000,分24期,实际到账22960,需还款金额为45000左右,利息太高,且收取砍头息。

  “借贷前只公示了借款利率,借贷后又多了服务费。早知道要收取这么高的服务费,我是肯定不会借的。”刘女士表示。

  不仅如此,刘女士反映,恒易贷还存在提前暴力催收的行为。“还款日为5月14日,5月13日就开始暴力催收,各种要挟。”

  界面新闻记者下载恒易贷app发现,恒易贷在主页公示了收费标准,其中借款年化利率区间为11.64%-11.76%,息费除利息外,还包括平台服务费(若有)、融担咨询费(若有),但两项费用均未明示。

图片来源:恒易贷app

  单从借款利率来看,恒易贷的借款利率不仅在民间借贷新规红线15.4%之内,也明显低于绝对大多数贷款平台。

  然而真实情况是,一位借款人向界面新闻记者出具的费率确认书显示,其在恒易贷贷款的借款利率是11.64%,但年化服务费率达29.24%,AAP端显示综合借贷成本高达35.69%,逼近36%。

  在这份费率确认书中,恒易贷表示,本次借款由小贷公司提供资金,平台独立于贷款人,向本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及财务信息咨询等服务,有权收取服务费。

图片来源:恒易贷借款人

  尽管综合费率未超过36%,但在实际司法判例中,超过24%的部分往往被审理法院予以驳回。

  去年年底,中国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称,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在第三方投诉平台黑猫投诉上,针对恒易贷主体恒昌公司的投诉高达14239条,投诉内容主要包括阴阳合同、砍头息、高额服务费、利率过高等问题。

  多位借款人表示,在恒昌旗下恒易贷借款,存在合同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的情况,即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被预先扣除了服务费、融担费等费用,平台涉嫌违规收取“砍头息”。

  界面新闻记者发现,在最近的一例司法判例中,法院最终参照实际转账金额作为借贷本金并计算相应利息,且上述服务费并未被予以承认。

  裁判文书网于今年发布的一份张某诉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昌主体公司)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2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88252.8元,28252.8元为服务费、咨询费,实际到账60000元。之后原告陆续还款,后被告告知原告欠款已全部还清,四年之久没有人让原告再还款。

  2019年5月28日被告突然找到原告,并以恐吓手段要求原告还38467元,催收公司恐吓原告,后原告被迫支付38476元。原告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38467元。

  被告恒昌利通则辩称,公司为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促成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直接借贷关系,自身并不出借任何款项。原告所述的借款协议系其于2014年8月29日与案外人签署,借款金额为88252.8元,月还本息金额4168元,分24期还清。本案实际上是原告与出借人之间因履行还款义务产生的纠纷,应为借款合同纠纷,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出借人实际向其转款且其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且费用合理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据出借人的实际转款数额确认双方的借贷本金数额为60000元,按照24%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尚欠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来计算,原告已于2014年8月26日全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其要求原告偿还的38467元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1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相关阅读

  • 喜得可贸易网
    1970-01-01
  • 喜得可贸易网
    1970-01-01
  • 喜得可贸易网
    1970-01-01
  • 喜得可贸易网
    1970-01-01
  • 喜得可贸易网
    1970-01-01
  • 喜得可贸易网
    1970-01-01
喜得可贸易网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Get最新资讯

相关分类
热点推荐
关注我们
喜得可贸易网与您同行

客服电话:400-000-0000

客服邮箱:xjubao@163.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喜得可贸易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喜得可贸易网 X1.0@ 20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