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 http://xszpsh.com 变化要点 ◆总则第一条明确了超能力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政策层面确立了超产与安全的因果关系。 ◆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及需要重新评估生产能力并核减的条例增加,条件变严。 ◆政策审查和确认流程时间大大缩短,有利于政策高效实施。 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门5月17日联合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明确煤矿生产能力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确定的产量上限,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 相对于2020年3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几个改动点值得关注。
1 总则第一条明确了超能力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政策层面确立了超产与安全的因果关系。煤矿监管部门级别更高,部门更多:开展产能置换、能力核定工作,之前只需要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现在需要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备。 图1 超能力生产是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东海期货研究所整理 2 煤矿产能核定更加明晰,修订版笼统把露天煤矿分为中小型和大型,新版本中以400万t/a作为划分标准。400 万t/a 以下的露天煤矿,以50 万t/a 为一档次;400 万t/a 以上的露天煤矿,以100 万t/a 为一档次。新增了600 万t/a 至1000 万t/a 矿井,以50 万t/a 为一档次。 图2 煤矿产能核定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东海期货研究所整理 3 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条例增加,条件更严。新增了“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之前规定“半年内,发现其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经济指标,或拒不改正的”不允许核增,现在时间扩大到一年内。之前规定“1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不允许核增,时间扩大到2年内。对外包的限制也更加严格,之前规定“采煤、剥离外包量超过40%的”不允许核增,现在改为“采煤对外承包,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 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图3 不允许核增产能的情况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东海期货研究所整理 4 需要重新评估生产能力,并核减产能的条件增加:“近2 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 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 图4 需要重新评估生产能力的情况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东海期货研究所整理 5 产能核定审批流程时间缩短,有助于优质产能加快释放,政策落实也更加高效。初审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复审由90个工作日改为60个工作日。 图5 项目审核时间缩短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东海期货研究所整理 (文章来源:东海期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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