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皮纸包装袋 大牛是火葬场的火化工,这天推着18岁的女尸翠花去火化途中,被翠花的美貌吸引,即便是去世,翠花依然貌若天仙。大牛一时性欲起来,在火葬前与翠花发生关系。五小时后,尸体翠花因为大牛的刺激,忽然苏醒,见自己赤身裸体,而且一个男人整趴在身上,就大声呼叫。其他人赶来发现此场景立即报警,警察将大牛抓走,大牛大呼:自己救了翠花的命,不是强奸。
这是一起离奇的案件,很多网友都调侃,大牛实在救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如果不是大牛,翠花就已经被烧死了。从某个方面来说,确实是如此,但是这依然不能构成大牛逃避犯罪的理由,在法律上来说,大牛依然构成刑事犯罪。 大牛构成侮辱尸体罪,并是不强奸罪。刑事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客观和主观方面。本案中主观上确实是想奸污尸体,但是在客观上却强奸了一个昏迷的活人。但从这个角度来说,大牛不具有强奸的故意,却强奸了一个活人,因此,如果单纯的从法条规定来说,大牛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如果法院最终真的这样认定,那翠花和她的家属是非常不服的,为了平息这种争议。《刑法》中就有了一种“包容评价思维”。也就是说大范围的东西可以包容评价思维小范围的东西,因为小范围具备的,大范围就一定具备。 在本案中,首先是大牛具有侮辱尸体的主观故意,这是确定的,不需要进行包容评价。在客观上尸体和活人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那一口气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活人,否则就是尸体。因此,活人也就是可以呼吸的尸体。
正是这个原因,刑法中可以将活人包容评价为尸体,有了这个前提,大牛客观上虽然是强奸了活人,但活人可以包容评价为尸体,在主观方面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将翠花看成尸体,就做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大牛以侮辱尸体的故意,实施了侮辱翠花的“尸体”。根据《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大牛涉嫌侮辱尸体罪,不构成强奸罪,正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图文无关、案情杜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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